三、劳动年审实施的第一年,采取组织用人单位劳资管理人员参加劳动年审培训班后正式办理劳动年审手续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参加劳动年审工作前,应派1至2名劳资管理人员参加我局组织的劳动年审培训班。参加劳动年审工作的用人单位具体名单、安排的培训班日期、地点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应建立和健全劳动年审组织,落实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劳动年审制度,抓好劳动年审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保证劳动年审的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做好用人单位劳资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通过劳动年审,对遵守劳动法规好的单位,予以表扬鼓励,对遵守劳动法规不好的单位,及时进行教育帮助。
五、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在实施劳动年审工作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深府[1996]134号)和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审查的一项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措施。
用人单位每年都应当参加年审。
第三条 年审的对象包括以下用人单位:
(一)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四条 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劳动用工手续办理情况;
(二)执行本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有关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