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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9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 深劳监[1996]14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深府[1996]134号)和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规定,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精神,把劳动年审作为劳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抓好。每年要组织好力量,协调好内外部关系,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年审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劳动年审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众多用人单位,覆盖多项劳动业务,政策性强、影响大,但又无经验可循,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摸索。因此,对全市用人单位的劳动年审工作应分期分批进行。各用人单位也要充分认识到劳动年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支持和参与劳动年审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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