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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70%,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90%,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100%。
  劳动者病伤假期工资如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80%的,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80%发给。)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探亲假,在假期期间,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工资待遇,即按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资标准,或由于劳动者本人岗位、职务变化而引起工资标准变化时,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调整变动后的工资标准作为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停工、停产、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基数。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时,应以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如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以本市当年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础。
  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应抄报市劳动局工资处(区属用人单位抄报区劳动局)备案。工资支付制度如有变化,亦需将新制度抄报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将对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进行检查核对,并对其中与本文件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提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应加以修正。
  七、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如用人单位实行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等的,其工资标准仅包括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用人单位未实行工龄工资的,工资标准和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相同。
  八、用人单位违反本文件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部门将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处罚。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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