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
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
(1995年7月12日 深劳薪[1995]198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属有关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4]2号)的要求,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本市失业人员救济标准。
二、(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