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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教育局
        1994年11月7日 深劳培[1994]201号)

各职业学校: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深圳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4]127号)中规定的“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逐步实行《毕业证书》、《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的双证制度。上述学校的毕业生,根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的要求,经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者,分别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的精神,现将我市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普通高中兼办的职业班,简称职校,下同)实行双证制度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实施对象
  各职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均应按所学工种(专业),参加由市劳动局和市教育局联合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或岗位考核。
  二、考核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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