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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二、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聘请的中国员工,其劳动用工等所有聘用手续,统一归口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承办,其他部门不得办理。
  三、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在办理批文延期、工商登记证年审、换证时,需出具有关劳动用工等证明材料的,统一归口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承办。
  四、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若发现未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的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请及时与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联系,以便加强管理和服务。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3日 深劳[1999]17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招调工中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凡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员工一律不准从市外招调工进户。
  二、凡申报招工材料,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三个月内出具的有效婚育证明。宝安、龙岗两区户籍人员申报招工材料,已婚者必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情况调查表》,已生育的按调工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三、凡申报调工材料,未婚者必须提供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三个月内出具的未婚证明;已婚者必须提供《结婚证》和《商调工人配偶情况调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具体材料:
  (一)已生育一孩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和女方的“节育措施证明”。
  (二)已生育二孩的(双胞胎除外),须提供第二个小孩出生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并同时提供《生育二孩申请表》、《二孩生育证》及男女一方的绝育措施证明;生育双胞胎的须提供《出生证》及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双胞胎公证书。
  (三)再婚的,除按生育子女数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四)离异或丧偶的,除按生育子女数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或《死亡报告书》及户口注销证明。
  四、凡属已婚女性(40周岁以下)的拟招调对象,报送招调工材料前,必须到深圳市市、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妇检。报送招调工材料时,须提供妇检证明。
  五、女性员工在办理招调工手续和入户期间已怀孕并在原户籍地领取《生育证》但尚未生育的,须在入产后到户籍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换领《生育证》。
  六、随军家属员工调动和“双高”员工调动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
          就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8月3日 深劳[1999]18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粤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就[1998]265号)以及《关于境外人员在深就业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粤劳外函[1994]404号)精神,依照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深圳市劳动局负责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的归口管理,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审批和签发。
  二、外国人在深圳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深圳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深圳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注1(注1:此条原文为:二、外国人在深圳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深圳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深圳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
  三、外国人在深圳就业,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居留证)和职业签证;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否则被视为非法就业。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办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由我国政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并持由文化部签发的《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注3(注3:此项原文为:(三)经国家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四)具有投资者身份,且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外国人;
  (五)具有法人代表资格且为投资者身份的台港澳人员。
  五、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三)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四)无犯罪记录;
  (五)外国人需持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台港澳人员需持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通行证、回乡证等)。
  七、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就业申报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注4(注4:此项原文为:(一)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二)聘用原因报告;
  (三)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企业和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
  (四)相关岗位的技能证书或受教育情况证明;
  (五)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
  (六)健康状况证明;
  (七)根据申报对象填写相应的表格:《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
  八、就业证的有效期一次签发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有效期、外国人护照或台港澳人员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的有效期。就业证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在该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注5(注5:此条原文为:八、就业证的有效期一次签发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有效期、外国人护照或台港澳人员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的有效期。就业证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在该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九、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工作单位必须一致。注6(注6:此条原文为:九、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十、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如需继续聘用,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延长就业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继续聘用。
  十一、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自行终止合同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该就业人员离职后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缴销手续。
  十二、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更换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变更职业或居住地等,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用人单位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办理补发或换证手续。
  十四、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十五、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主动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检查。对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9月24日 深劳[1999]228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自1999年7月1日起,全国已正式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近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也调整了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为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就我市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旧版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一律停止核发,此前按国家规定已核发的旧版证书依然有效。
  二、从10月1日起,我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内容(含汉字、数字、日期)一律用打印机打印,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严格按照要求打印证书。对未经打印的职业资格证书,市劳动局一律不予核发验印。证书的打印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的要求进行。
  三、填写评定成绩,须先将分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填写。
  四、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115号)的规定执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时按每本证书4元的标准向市劳动部门交纳证书工本费。
  特此通知
  附: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略)
    2.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115号,略)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0年3月17日 深劳[2000]30号)

  去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了全面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现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今后一段时间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制定、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到2000年,待业及失业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培训,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
  ——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和政策比较完善,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以上。
  二、采取特殊扶持政策,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深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都要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深府[1998]57号)所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劳动部门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的,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用工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属首次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用工单位原则上应与其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所在区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和年审范围。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较重度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经费补贴;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比例或成绩突出的,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二)继续扶持和发展集中就业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市扶持和保护福利企业的政策、措施,工商、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注册登记、税收优惠政策,计划、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福利企业的实际,给予有关产品的专营权,以保护其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办好现有的福利企业。对于目前面临困境的福利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困难。要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强化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活力。要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年审工作,按规定做好每年的年审工作,清理假冒福利企业。各福利企业要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单位兴办多种形式残疾人福利企业。对于新创办的福利企业,民政、工商部门应及时办理认定和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尽快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各级残联要重点抓好庇护工场的建设。今后五年要有计划的创造条件,兴建5—8个为安排重度残疾人就业的庇护工场(工疗站),以满足他们的就业愿望。各级政府每年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庇护工场的经费补助。
  (三)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登记发照手续;税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减免税收。其开展经营所需的场地、摊位、租金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和扶助。支持残疾人从事社区服务工作,街道、居委会要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在辖区内从事社区服务,协调社区服务机构吸收他们就业。邮电部门要拿出一部分电信、报刊亭,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经营。对于从事社区服务的残疾人,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减免税收。
  (四)扶持盲人按摩业的发展,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盲人就业是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难点之一。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十分适宜从事按摩工作特别是从事保健按摩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残联制定的《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粤残发[1998]83号)和深圳市残联制定的《深圳市残疾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深残发[2000]06号)的各项规定,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
  (五)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各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由镇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可结合本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镇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站要做好协调服务。
  (六)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0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对残疾职工制定专门政策和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各种保险,积极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优先推荐和安排就业。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各级残联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解决。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
  (一)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力度,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
  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资金等条件。未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和工作人员不到位的区,必须在2000年3月以前批准成立,配备人员并开展工作。2000年6月底前,全部的街道、镇都要配备一名专职的残疾人就业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经费在当地已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培训其工作人员,帮助建立一支较高业务水准的残疾人职业指导员队伍;帮助其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事务代理及就业指导的工作制度、程序,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要利用全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开展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服务。组织、协调各公共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残疾人的职业介绍和培训,并给予残疾人有关费用的减免照顾;指导和帮助求职残疾人,适应市场要求,转变就业观念。有条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为就业困难残疾人的职业介绍服务,为其制定具体辅导就业计划,优先提供就业服务。本市职业介绍信息网要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联网,及时向残疾人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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