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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七条 基金的支出方式:
  (一)对第六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的费用支出,根据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制定的统一标准,由相应业务责任人员核定后,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核准,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
  (二)对第六条第(四)、(六)、(九)、(十)项的费用支出,实行逐级审批:
  一次支出1万元及以下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超过1万元不满5万元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导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提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50万元以上的,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第八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编制基金使用情况的阶段性报表,按时报送市财政部稽核。
  第九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置专职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规范。
  第十条 各区和企业参照本办法,建立各区和各企业再就业基金并实施管理。

      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培训办法
          (深圳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1998年6月17日 深就[1998]1号)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不断提高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与任务
  再就业培训的对象为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和在我市劳动部门登记的失业员工。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要求,我市将实施“3年3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即用3年时间对3万名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实施再就业培训,每年培训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各5000人。失业员工的再就业培训主要在新登记失业员工和就业困难的失业员工中进行。
  二、培训类型与内容
  再就业培训分为4个类型:
  (一)再就业公共培训。以职业指导、职业道德和再就业相关知识为主要培训内容。通过培训,让下岗员工、失业员工了解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方法和劳动力市场信息,并把择业观念教育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再就业技能培训。以技能拓宽和技能提高为主要培训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下岗员工、失业员工的技能水平或使其多掌握一门实用技能,以增强再就业竞争能力。
  (三)再就业适应性培训。以现有空缺岗位的岗位要求或强化性项目培训为主要内容。通过培训,使即将上岗的下岗员工、失业员工获得适应新岗位的能力。
  (四)创业培训。以小企业开办常识、自我创业能力培养为主要内容。通过培训,使下岗员工获得独立创业、自我发展、自谋职业的能力。
  以上四类培训中,再就业公共培训为所有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必培项目。再就业技能培训根据下岗员工、失业员工的结构和年龄特点,实行强制培训。其余2项为选择性培训,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
  三、培训机构
  市劳动部门组建市再就业培训基地。同时根据再就业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在现有各类培训机构中选择部分机构,纳入我市再就业培训基地网络体系。
  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利用自有培训力量或委托市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承担对本企业下岗员工的再就业培训。有条件的企业也应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
  四、组织与管理
  全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的再就业培训,在市劳动局的综合指导下,由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在市劳动部门登记的失业员工的再就业培训,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必须参加再就业公共培训和按《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技能强制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的技能强制性培训。
  (一)市劳动局培训管理部门会同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下列再就业培训及相关工作:
  1.制定《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公共培训计划》,并按统一部署、统一教材、统一教学的原则,集中组织实施。
  2.制定《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技能强制性培训计划》,并根据各再就业服务中心报表中反映的下岗员工数量、托管时间等情况,向各再就业服务机构下达强制性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在市场调查基础上,确定新开设培训工种(专业),招标选定开办各工种(专业)培训教学的培训基地,指导各培训基地开展再就业培训,并检查监督培训质量。
  4.定期开展就业形势调研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查,摸清岗位空缺,建立转业训练与再就业相衔接的信息网络体系,以市场引导再就业培训。
  (二)各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下列再就业培训及相关工作:
  1.根据就业岗位需求及本单位下岗员工基本情况,确定拟开展的培训工种(专业),对所托管的下岗员工实施再就业适应性培训和创业培训。
  2.配合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本单位下岗员工参加全市统一的再就业公共培训和强制性技能培训的报名及相关组织工作,并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组织本单位下岗员工参加其他再就业技能培训。
  3.定期(一般为一季度)将本单位下岗员工基本情况及参加再就业培训情况,汇总上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下岗员工拟参加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所开展培训;工种(专业)以外的个别工种(专业)的技能培训,经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自行选择或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帮助选择相应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四)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培训基地开展再就业培训,需要由市劳动部门核发职业培训证书的,应于开班前按规定向市劳动部门申报;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按规定在培训结业后组织下岗、失业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五、培训费用
  (一)参加再就业公共培训的所有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其培训费按《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
  (二)首次参加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再就业技能强制性培训的下岗、失业员工,其培训费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第二次参加紧缺工种(专业)、一般工种(专业)再就业技能强制性培训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分别支付其培训费的80%和50%,其余费用由个人负责。
  下岗员工参加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所开设培训工种(专业)以外的个别工种(专业)的技能培训,合格者可按上述标准报销培训费。
  (三)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参加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再就业适应性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合格者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培训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再就业技能培训的,合格者由其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支付培训费。
  (四)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可按年度调整开展再就业培训的工种(专业)以及各工种(专业)的培训费及减免标准。
  各区、计划单列单位所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由各区负责。
  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再就业培训办法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
          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深劳培[1998]12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考评员:
  为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 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 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 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 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 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 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 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第十七条 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首席考评员由鉴定所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熟悉、掌握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正,考核结果应填写在考核评分表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考评组进行实操考核时,应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首席考评员负责统分。如在评分过程中出现分数异常情况,首席考评员应向督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负责组织考评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应组织考评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表》。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或巡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市指导中心。
  第二十七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评员的考评费按其级别和考评工作量由鉴定所支付。

第四章 考评员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 市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的优秀考评员,并报请市劳动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的一级考评员,可被聘为督考员。
  第三十一条 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的二级考评员,经考评,可破格晋升为高级技师。
  第三十二条 市指导中心对优秀考评员进行宣传报导,组织考评员参加社会活动,提高考评员队伍的社会地位。
  第三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考评员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的,市指导中心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再用其担任考评员。
  第三十四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三十五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考评员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深劳培[1998]130号)

各区劳动局、盐田人力资源管理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报考人员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院校学生的报考
  (一)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和普通高中在校生,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注1(注1:此项原文为:1、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二)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学校和专科院校(含各类成人院校)毕业班学生,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2(注2:此项原文为:2、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
  (三)高级技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己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鉴定。报名时间可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3(注3:此项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
  二、企业内部员工的报考
  (一)企业员工参加尚未列入我市职业(工种)鉴定范围和全市尚未实施统一考核的职业(工种)的考核鉴定,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班学习,完成相应等级职业(工种)考核规范所要求的教学内容,逐级报考。报考初级工,由企业造册,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中级),由企业组织员工统一报名。
  (二)企业员工参加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应按《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五部分的有关办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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