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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制定了《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认真做好促进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的工作。

          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
            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特做如下规定:
  一、广开就业门路,拓展分流渠道,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
  (一)凡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新办的企业,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内的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
  (二)切实贯彻《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新办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比例招用户籍居民。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只要下岗员工愿意并有能力从事劳务工岗位工作的,企业应清退劳务工,腾出岗位安排下岗员工。
  (三)已招用劳务工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户籍员工下岗。对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的,企业可以裁员。
  (四)对已安排下岗的户籍员工,企业要广开渠道,以系统(集团)内调剂为主,促进再就业。
  凡有下岗员工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新招劳务工。在企业出现新的岗位空缺时,应首先从本企业或本系统下岗员工中优先招聘。
  (五)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主动到非国有企业、第三产业从业的,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扶持。
  (六)各国有企业应利用多种途径分流安置下岗员工。可以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构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或举办第三产业,进行多种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员工。
  (七)各国有企业可以在市政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兴办各类市场,自我消化和安置下岗员工。有关职能部门在市场规划论证、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方面提供帮助和优惠。
  (八)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吸纳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员工。
  二、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自谋职业,自强创业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1.各工商分(区)局设立专门窗口,在具备经营条件和备齐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个体证照。简化办证材料,下岗人员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场地证明和深圳户籍证明,即可申办个体执照。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市场外个体工商业,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收1年个体管理费。
  2.现有市场的所有空余摊档优先安排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同时从一些商业街区中抽出部分门店,专门用于安排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经营。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凭下岗(失业)证明、深圳户籍证明即时办理个体证照,并减半收取市场证照工本费,免收1年市场管理费。
  新建住宅内零散店铺和肉菜市场摊位,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凭下岗(失业)证明优先租用。
  3.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税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即时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的一切费用。
  4.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缺乏启动资金的,市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托管的具体期限,将剩余应付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支付,予以扶持。
  5.(此项废止)注1(注1:此项原文为:5、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免征房产税3年;出租自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性收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地方各税2年。)
  (二)从事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申办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2.放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申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限制:(1)放宽对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办公场地面积的限制;(2)放宽股东资格限制,允许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股东合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3)放宽经营范围,允许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试办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承办家庭生活录像业务、私人电话出租、图书批发、废品收购等。
  3.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申办科技型、生产型私营企业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予以扶持。
  4.依法保护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的负担,为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5.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设专门窗口,即时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私营经济活动的税务登记,并免收税务登记的一切费用。
  三、其他扶持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一)新办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招用人数达到人员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现有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人数达到以上比例的,享受同等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可优先选择社会服务业中的清洁工种(岗位),优先承包非技术性维修市政工程项目,优先加入市城管部门设立的创业网点,并免交关于创业网点的各项行政性费用。
  (三)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参加转业训练,经考核合格,根据《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培训办法》,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四)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使其实现再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介绍一人,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从再就业基金中奖给200元的职业介绍成功费。
  (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由市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补足,并可向深圳市职工解困济难基金会申请给予一定额度的解困资助。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深圳市社保局、
        深圳市体改办、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 深劳服[1998]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做好下岗员工管理及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股权在25%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员工是指由于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原企业中没有工作岗位,在社会上无工作收入,但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本市户籍员工,包括原固定职工身份的员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
  第四条 市属3家资产经营公司、一类企业、驻深内联国有企业集团成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企业系统内部下岗员工的管理:区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区属国有
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未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其它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
  第五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下岗员工,应遵循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政府扶持。企业帮助与个人参与市场竞争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员工下岗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员工,应按下列办法进行裁减:
  (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的,企业可以申报裁员;
  (二)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要充分挖掘潜力,通过转业转岗培训、借用、内退、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多种途径实现富余员工内部分流。
  第七条 企业富余员工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实现分流,确需下岗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15天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情况,提出分流及下岗方案,内容包括:人员富余情况、已采取的分流措施、拟下岗人数、拟下岗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实施步骤等,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二)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安排户籍员工下岗报告书》(以以下简称《员工下岗报告书》)及《拟安排下岗户籍员工登记表》。
  (三)经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和核准单位对企业《员工下岗报告书》审核后,企业方可安排员工下岗,其下岗员工由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第八条 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和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月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情况统计表》,备案员工下岗情况。
  第九条 夫妻在同一企业或系统内工作的,企业不应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一方已下岗,则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应安排其下岗。
  第十条 下列员工,企业应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
  (二)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5年的;
  (三)患重病、绝症及有其它特殊困难的。

第三章 下岗员工的托管

  第十一条 员工下岗后进入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托管的有效期限至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办理托管登记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填报《深圳市下岗员工登记表》;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员工及所属企业3方签定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要明确托管期限,各方在托管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托管人员登记造册,并对个人资料实行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依据登记资料为托管人员提供托管服务。服务项目包括:
  (一)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员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组织转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四)为没有单位存放档案的人员托管档案。
  第十四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第一年为失业救济标准的120%,第二年为110%,第三年为100%。
  其它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实行。
  第十五条 下岗员工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
  第十六条 下岗员工实行报到制度。下岗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到。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不予发放其次月的基本生活费;无故连续2次未报到的下岗员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解除托管关系,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托管期间下岗员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就业岗位,或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解除托管关系,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下岗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关系:
  (一)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
  (二)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三)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
  终止托管关系的人员,同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可按《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市、区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下岗员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或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具《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证明》(以下简称《下岗证明》),下岗员工和招用单位凭《下岗证明》,享受有关鼓励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下岗员工凭《下岗证明》参加再就业培训,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岗证明》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下岗证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下岗员工不得将《下岗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 下岗员工再就业

  第二十三条 凡未达到《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规定比例的企业,只要下岗员工愿意并有能力从事劳务工岗位工作的,企业应清退劳务工,腾出岗位安排下岗员工,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岗员工的国有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新招劳务工。出现新的岗位空缺时,应首先从本企业或本系统下岗员工中优先招聘。
  第二十五条 下岗员工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接受再就业指导,参加转业技能培训,提高竞争就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下岗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强创业。
  第二十七条 各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下岗员工信息库,加强相互之间及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及时获得岗位信息,为下岗员工提供有效的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 深劳服[1998]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落实并管理好再就业基金,特制定《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及各国有企业的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本办法,建立再就业服务专项资金并进行管理。

           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再就业基金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为保障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在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缴交社会保险,对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竞争能力,扶持鼓励下岗、失业员工实现再就业而建立的专项费用。市再就业基金实行专户支出,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本条所指的市再就业基金是市级基金,不包括其他各级各类的再就业基金。
  第三条 市再就业基金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从市财政预算、社会保险基金中筹集,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再就业基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专项拨款;
  (二)由市社会保险基金中调剂划拨;
  (三)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第五条 市再就业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深圳市再就业基金收入专户”,将基金的各个来源组成部分统一纳入专户,用于再就业基金的专项存储和核算;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深圳市再就业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再就业基金的使用管理。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基金的使用规定以及用款计划安排,填写财政部门印制的《再就业基金用款申请书》,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审定金额划转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支出帐户。
  第六条 市再就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未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各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托管服务,按期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支付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再就业培训费;
  (四)建设市再就业培训基地;
  (五)开发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再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六)为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资金扶持;
  (七)对录用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安置补贴;
  (八)对为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介绍费补贴;
  (九)再就业宣传活动支出;
  (十)其他经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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