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每年的2—6月份按劳动管理隶属关系到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劳动年审。
  中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广东省属驻深的用人单位、深圳市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市属股份制、责任有限公司、市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市属三来一补企业、民间科技企业必须在每年2至6月到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参加本单位的劳动年审。注6(注6:此段原文为:深圳市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每年的1-4月份按劳动管理隶属关系到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劳动年审。
  中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广东省属驻深的用人单位、深圳市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市属股份制、责任有限公司、市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市属三来一补企业、民间科技企业必须在每年1至4月到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参加本单位的劳动年审。)
  区辖企业,包括个体户,到所辖区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劳动年审。

劳动年审的步骤

  一、领取手册
  (一)用人单位首次申报劳动年审,为使企业更全面正确地掌握劳动年审有关的政策规定,劳动年审的内容和程序,应当参加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劳动年审培训班。
  (二)领取《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填好后,到劳动年审机构领取《劳动年审手册》。
  二、自查自纠
  用人单位领到《劳动年审手册》后,按《手册》的项目和内容逐月如实填写,主要内容有:本单位劳动用工手续办理情况:执行本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有关规定的情况(主要是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旅游宾馆餐饮、交通运输、仓储、物业管理、商业贸易);境外人员在深就业办理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和管理情况;遵守工资分配规定和工资支付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遵守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遵守职业培训规定情况;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等。在填写的过程中要认真对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现本单位存在有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情况,自行整改,自我纠正。
  三、审查核实
  (一)每年的2—6月份按劳动年审机构通知的时间要求,携带填好的《劳动年审手册》和有关资料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年审机构进行审查核实。注7(注7:此项原文为:1.每年的1—4月份按劳动年审机构通知的时间要求,携带填好的《劳动年审手册》和有关资料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年审机构进行审查核实。)
  (二)有关资料指:人员花名册、相关月份工资表、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暂住人员登记表、劳务工指标登记本、招用员工登记表、境外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劳资员资格证(劳资员上岗证)等与劳动用工相关的资料。这里需要说明,提供材料的单位可能是年审工作人员对单位自查有疑问的或者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单位。注8(注8:此项原文为:2.有关资料指;人员花名册、相关月份工资表、暂住人员登记表、劳务工指标登记本、交纳保险金凭证、招用员工登记表、交纳城市劳动管理费(增容费)凭证、境外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等。这里需要说明,提供材料的单位可能是年审工作人员对单位自查有疑问的或者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单位。)
  (三)审核时,劳动年审工作人员对个别用人单位要进行实地核实,用人单位在必要时应积极配合劳动年审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四)劳动年审机构在收到《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年审审查手续。注9(注9:此项原文为:4.劳动年审机构在收到《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年审审查手续。)
  四、整改、合格
  (一)经审查和实地核实达不到年审合格的用人单位,劳动年审机构将《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退回用人单位,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进行改正。
  (二)用人单位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如实认真改正。
  (三)在限期内进行改正后,再送劳动年审机构审查核实。
  (四)如改正再不合格或在限期内不进行改正的,劳动监察机构有权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罚)。
  (五)经审查和实地核实年审合格的用人单位,劳动年审机构代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年审手册》上盖劳动年审专用章。
  (六)领取下一年度《劳动年审手册》。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注1
      (注1:原标题为: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21日 深劳培[1997]12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工商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级。注2(注2:此款原文为: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深圳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洗发熟练工的《岗位合格证书》暂列入职业资格证书范围。)
  二、我市在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是:美发师、美容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具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钳工、镗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工、电焊工、计算机维修工、装饰装修工、钟表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
  从文件签发之日起,在特区内对从事以上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实行以初级技术等级为起点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注3(注3:此款原文为:我市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是:美发师、美容师、洗发熟练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具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钳工、镗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工、电焊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调试工、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按摩师、调酒师。
  从今年9月1日起,在特区内对从事以上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实行以初级技术等级为起点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洗发熟练工暂实行持岗位证上岗制度。宝安区、龙岗区从1998年5月1日起实行。)
  三、从事第二条所列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个体工商户招用上述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三、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从事第二条所列职业 (工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招用上述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从事第二条所列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申请人及从业人员须交验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开业、经营。)
  四、现已持有美容师、美发师岗位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应接受本职业(工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注5(注5:此条原文为:四、现已持有美容师、美发师岗位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接受本职业(工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美容师、美发师岗位证书有效期到1998年5月1日。)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经督促仍不整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注6(注6:此条原文为: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经督促仍不整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营业。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列入劳动年审和工商年检验照的内容。)
  六、除本通知规定的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其他的职业资格证书只是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证明,不得作为开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注7(注7:此条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1日 深劳发[1997]144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职业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市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培训证书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职业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培训证书是指《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和《深圳市职业技术岗位合格证书》(下简称《职业培训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培训证书是指《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
  第四条 《职业培训证书》是学员接受职业培训的证明。劳动者参加技术等级培训,取得的《职业培训证书》,是持证者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凭证。《岗位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岗位培训的证明,是持证上岗操作的有效凭证。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是学员接受职业培训的证明。劳动者参加技术等级培训,取得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是持证者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凭证。《岗位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岗位培训的证明,是持证上岗操作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职业培训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负责对市属企业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进行证书管理。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属企业和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进行证书管理。
  第六条 各类职业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培训单位报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领取职业培训证书,培训单位填写证书有关内容、加盖公章,由培训单位颁发。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班的各类职业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培训单位按有关规定填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结业发证审批表》或《深圳市工人岗位培训发证审批表》,报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领取职业培训证书,培训单位填写证书有关内容、加盖公章,交市、区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培训单位颁发。)
  第七条 劳动者必须参加企业单位或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职业培训证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如不具备报考相应技术等级条件,应首先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该技术等级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才能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普通工、工序工上岗前应通过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从事特种作业员工的职业培训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核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职业培训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凭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九条 职业培训证书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条 各类职业培训单位在领取和颁发职业培训证书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收回其发放的职业培训证书。对伪造职业培训证书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没收其伪造的职业培训证书,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职业培训证书领取、验印和颁发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
            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深劳服[1998]1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计划单列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各职业介绍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宝安、龙岗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成立、运作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四条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办单位主体资格
  1.(此项废止)注1(注1:此项原文为:1、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由两个以上在深圳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共同申办。)
  2.申办单位人事财务制度健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职业介绍机构统称为职业介绍中心或职业介绍所,前面冠以机构名称。职业介绍所名称的确定须先取得工商部门无同名商号证明,并经劳动部门同意。
  2.有经申办单位任命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
  3.有固定的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职业介绍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六十平方米。租用场所的,必须出具申办单位用于开展职业介绍业务、租用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书。
  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此项废止)注2(注2:此项原文为:5、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6.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资金。有适合联接全市职业介绍广域网并便于国家统计和求职招聘查询显示的电脑系统,有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注3(注3:此项原文为:6、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资金。必须配备适用于储存求职登记和用人登记以及信息统计的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并提供指定验资单位出具的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7.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提供职业介绍所各项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和服务规则。
  8.有固定的招聘信息专栏和招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负责人不得挂名兼职。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负责人不得挂名兼职,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第六条 (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职业中介服务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在开办时,应向职业介绍机构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三万元。职业中介机构如有违反《规定》及本办法有关条款,而又拖延或拒绝赔付受害者经济损失的,可由主管部门在该机构保证金项下支付,年审时再由该机构补足缺额部分保证金。
  各机构上年度的保证金在年审时自动转作该机构下年度使用。如有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职业介绍注册证》,保证金余额及利息全数归还原机构。
  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时应向职业介绍机构公布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申办单位在特区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受理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申请。)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受理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申请、审核申报材料,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场地、设备、招聘信息专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填写《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单位情况呈报表》。经主管局长核准后,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批:
  就业管理处根据本办法受理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申请、审核申报材料,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场地、设备、招聘信息专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填写《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单位情况呈报表》。经主管局长核准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注册证》(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注册证》)。
  本文原文“就业管理处”均改为“劳动行政部门”,《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注册证》均改为《许可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