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计件工资制或定额工资制的企业,要合理确定计件单价和工资定额,要设立台帐备查。
五、停工停产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时间,应发放到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六、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七、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5年5月12日 劳部发[1995]226号)
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一)《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二)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额
(一)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三)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 深劳监[1996]14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深府[1996]134号)和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规定,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转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精神,把劳动年审作为劳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抓好。每年要组织好力量,协调好内外部关系,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年审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劳动年审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众多用人单位,覆盖多项劳动业务,政策性强、影响大,但又无经验可循,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摸索。因此,对全市用人单位的劳动年审工作应分期分批进行。各用人单位也要充分认识到劳动年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支持和参与劳动年审制度的实施。
三、劳动年审实施的第一年,采取组织用人单位劳资管理人员参加劳动年审培训班后正式办理劳动年审手续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参加劳动年审工作前,应派1至2名劳资管理人员参加我局组织的劳动年审培训班。参加劳动年审工作的用人单位具体名单、安排的培训班日期、地点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应建立和健全劳动年审组织,落实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劳动年审制度,抓好劳动年审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保证劳动年审的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做好用人单位劳资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通过劳动年审,对遵守劳动法规好的单位,予以表扬鼓励,对遵守劳动法规不好的单位,及时进行教育帮助。
五、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在实施劳动年审工作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深府[1996]134号)和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审查的一项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措施。
用人单位每年都应当参加年审。
第三条 年审的对象包括以下用人单位:
(一)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四条 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劳动用工手续办理情况;
(二)执行本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订立和管理情况;
(四)遵守工资分配规定和工资支付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六)遵守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情况;注1(注1:此项原文为:(六)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情况;)
(七)(此项废止)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七)失业保险金缴交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九)遵守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十)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劳动管理隶属关系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的年审。
市计划单列单位在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年审。
第六条 年审实行劳动年审手册(以下简称年审手册)制度和评分制度(《劳动年审评分表》见附件)。
用人单位凭已年审的年审手册办理劳动用工和劳动工资等劳动业务。
年审手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份始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年审申报,然后领取年审手册并按年审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
新建用人单位,应在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劳动用工指标时进行年审申报,然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年审手册。
第八条 年审审查时间为每年二月至六月。
用人单位在年审审查时间内必须按规定将已填写好的《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交给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年审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手册上加盖年审专用章。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年审审查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
用人单位在年审审查时间内必须按规定将已填写好的《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交给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年审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手册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料或到用人单位核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经年审审查,评定为年度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优良的,劳动行政部门采取如下奖励措施:
(一)公开登报表扬;
(二)在招调工指标审批方面给予优惠,其中对于用人单位当年申请的紧缺、优先工种指标给予优先解决。
第十条 用人单位连续两年年审评定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优良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如下奖励:
(一)发给《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优秀单位》证书;
(二)免予下年度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被举报有违反
劳动法的行为除外)。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年审过程中未按时参加年审审查或未通过年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市级报刊上予以通报。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年审过程中未按时参加年审审查或未通过年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市级报刊上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用人单位办理相关劳动业务的资格,吊销用人单位劳资人员上岗许可证,直至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在各区域内按管辖范围搞好劳动年审工作。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各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单位的劳动年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单位的年审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用人单位依法审核,公正评定,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出现行政过错,由市、区劳动部门追究责任;如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四条 劳动年审收费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审查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劳动年审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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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分数 │ 评分办法 │ 扣分办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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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手│35分 │办理用工手续的人数达到 │应办用工手续人数每减少3%,扣1分, │居民接比例│
│续办理情况│ │100%,得35分;在一周内 │如已办97%的得34分,已办94%的得33 │就业只适用│
│ │ │每补办用工手续3%,将在原 │分,以此类推;未按政府规定实行深圳市│于政府规定│
│ │ │基础上增加0.5分。 │居民按比例就业的,每减少5%,扣1分。│的相关行业│
├─────┼───┼─────────────┼──────────────────┼─────┤
│劳动合同订│15分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应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每减少10%,扣0.5│ │
│立和管理情│ │得5分;内容合法、条款完 │分,扣满5分为止;代签劳动合同,扣 │ │
│况 │ │备,得5分;签订合同各执 │1分;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扣4分; │ │
│ │ │一份,得2分;建立劳动合 │签订合同未各执一份的,扣2分;未建 │ │
│ │ │同管理台帐,得3分。 │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扣3分。 │ │
├─────┼───┼─────────────┼──────────────────┼─────┤
│遵守工资分│20分 │工资按时发放,并且符合工 │拖欠工资每超过一个工作周的扣2分; │ │
│配规定和工│ │资有关政策,得20分。 │员工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人数占 │ │
│资支付情况│ │ │总人数5%,扣1分;30%的员工工资水 │ │
│ │ │ │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此项不得分; │ │
│ │ │ │连续拖欠员工工资超过两个月,此项不 │ │
│ │ │ │得分;国有企业一年违反“两低于”原 │ │
│ │ │ │则,扣2分;国有企业连续二年违反“两 │ │
│ │ │ │低于”原则此项不得分。 │ │
├─────┼───┼─────────────┼──────────────────┼─────┤
│遵守工作时│15分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 │凡违反工时制度加班(不含规定的36小 │ │
│间和休息、│ │度和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 │时)每月人平均超过4小时的,扣2分; │ │
│休假情况 │ │得15分。 │法定节假日强迫工人加班的每一天,扣 │ │
│ │ │ │3分:由于强迫加班而引起工人集体上 │ │
│ │ │ │访,此项不得分。 │ │
├─────┼───┼─────────────┼──────────────────┼─────┤
│遵守押金规│10分 │未收押金得10分。 │已收取押金,收取人数每增加10%扣1 │ │
│定情况 │ │ │分,扣满10分为止。 │ │
├─────┼───┼─────────────┼──────────────────┼─────┤
│用人单位制│5分 │建立考勤制度得1分;奖惩 │未建立规章制度的此项不得分;每少一 │ │
│定内部劳动│ │制度得1分;劳动用工管理 │项制度扣1分或0.5分。 │ │
│规章制度情│ │制度得1分;工资福利管理 │ │ │
│况 │ │制度得1分;档案管理制度 │ │ │
│ │ │得0.5分;员工培训制度得 │ │ │
│ │ │0.5分。 │ │ │
├─────┼───┼─────────────┴──────────────────┼─────┤
│遵守职业介│不定分│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一人扣2分;未按规定收取中介费,每一 │只适用于职│
│绍规定情况│ │次有效投诉,扣5分;发布、刊登、张贴广告,未经批准,每次扣5分。 │业介绍机构│
├─────┼───┼────────────────────────────────┼─────┤
│遵守职业培│不定分│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一人,扣2分;未按规定收取培训费,每一 │只适用于职│
│训规定情况│ │次有效投诉,扣5分;发布、刊登、张贴广告,未经批准,每次扣5分。 │业培训机构│
└─────┴───┴────────────────────────────────┴─────┘
说明:1.年审单位的评分实行100分制,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专项扣分从其总得分中减去,其他各项扣完为止,不实行倒扣分。
2.大型企业(500人以上)总得分90分以上为优良,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中型企业(100—500人)总得分95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小型企业(100人以下)总得分98分以上为优良,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本点所说“以上”含本数)。
3.存在招用童工行为年度年审不合格。
劳动年审的具体步骤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开展深圳市劳动年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