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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承运人除应当遵守《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给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不得承运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托运的危险化学品。
  (三)受理托运时应当认真核对托运单填写的内容以及托运人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及时勘察作业现场,检查包装情况,对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得承运。
  (四)除作业人员外,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搭乘其他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与危险化学品处于同车厢(船舱)内。
  (五)运输途中需要停车(船)住宿或者临时停靠,应当安排专人看管危险化学品。
  (六)承运爆炸品、剧毒品和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月运量超过100吨的,应当于起运前10个工作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起运地和目的地交通等有关部门报送运输计划和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第三十八条 搬运装卸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作业场所(区)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
  作业人员发现危险化学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装卸:
  (一)所运的危险化学品与托运单所列品名不符的。
  (二)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
  (三)遇湿易燃物品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
  (四)不符合配装规定的。
  (五)危险化学品包装标志不清或者无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第三十九条 规划设计危险化学品码头,设计方案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的码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配置合格的装卸管理人员,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码头作业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自治区交通部门的港口经营批准证书方可经营。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船进出港口实行申报制度。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3天(进港航程不足3天的,在船舶驶离出发港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申报所载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性质、包装等情况,并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港签证,获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和装卸作业。
  申报单位必须配备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申报员(集装箱运输配备装箱检查员)。申报员(装箱检查员)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申报员证书(装箱检查员证书)。
  装运一级易燃液体、爆炸品的船舶,应当在装载作业3天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监装。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载运一级易燃液体、爆炸品进出港口的船舶实施护航。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制度。下列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三)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危险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
  (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五)危险化学品采用的产品标准。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资料。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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