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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5.有个人防护装备和冲洗设施。
  综合性公司、商店经营危险化学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单独设置的柜台。
  (二)仓库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库和周转性仓库必须设在城市建成区外非人口密集区域,库区与生活区以及库区内的分装间、加工间、维修工房、保管员办公室必须按规定分开设置或者单独设置;综合性仓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与其他物品库房必须按规定分区布置和分区隔离;
  2.库房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3.库房内温、湿度达到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4.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中和、防毒、消毒、通讯、防盗、报警装置、警示标志、防潮、防渗漏、防静电、防雷和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养护,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库房内确需安装照明设施的,应当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者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施;
  6.根据灭火工作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7.库房内有专用封闭垃圾池;
  8.库内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预案;
  9.库内实行专库专用,不得混储,包装容器必须密封;
  10.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账的收发管理制度;
  11.有个人防护装备和冲洗设施。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场所和仓库使用证明。
  (四)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八)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自治区、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仓库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超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只能从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生产资格或者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采购。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必须注明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生产厂商、供货单位、采购日期、采购人员姓名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采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条 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持公安部门核发的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向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生产资格或者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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