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2年9月2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全面负责。本单位其他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负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培训、考核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剧毒化学品保管人员,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
(二)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保管人员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
(三)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人员,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由地区级、设区的市级交通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五)从事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所列人员的培训、考核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