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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以其本届任期或者担任本单位、企业领导职务的实际任职时间为限。
  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需要追溯审计的不受上述审计时间范围限制,并可延伸审计到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企业的收益分配情况;
  (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监督工作的需要,由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确定审计对象或者项目,向有关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委托,并由其实施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其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向审计机关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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