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2002]7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弘扬尊老敬老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对老年人(60周岁以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制定如下优待规定: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对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的农业税收优待政策,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70岁以上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二、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对城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和农村70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社会公共体育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五、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车(船)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65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实行半价优惠,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