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尽量减免土地使用与建设中的其他行政事业收费。其他环保产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环保产业企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省里可优先给予安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经批准,可以由开发单位或个人用于生态建设,使用期限最长可达50年。
(八)鼓励多渠道融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金融部门对国家和我省鼓励发展的项目和在国内外重大工程中中标的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股份制企业,可优先推荐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鼓励风险投资公司对环保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投资。鼓励各类项目选用省内环保设备,为省内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创造条件。支持民间资金投入环保产业,鼓励以投资、参股、承包、托管等形式参与污染物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个人股权分红所得资金再投资于环保产业。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合资经营和参股等形式积极引进外资,扩大环保产业融资渠道。
(九)进一步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技术政策和标准的宣传教育及贯彻实施工作。要认真学习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治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严格执行达标排放标准,确保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加强对环保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环保产业标准体系,引导企业执行GB/T24000—IS014000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对尚未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环保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理顺和加强环保产品认证工作,依照国家制定的环保产品认定制度和办法,遵循企业自愿和第三方认证原则,开展规范的认证工作。
(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禁止环保产业市场的地区封锁行为,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努力营造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