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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20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3日 津价费[2002]415号)


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救援拖运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市物价局重新制定了《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实行统一的救援拖运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救援拖运公司应在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开展救援拖运服务。除公安部下发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未经车主委托不得强行拖运和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救援拖运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救援拖运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检查处理。
  四、救援拖运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救援拖运公司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2年9月15日起执行。从事救援拖运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救援拖运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1999〕727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救援拖运收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救援拖运的收费行为,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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