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受理。对纳入并联审批的经营项目,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制定并联审批申请须知,明确办理照前审批或许可证的条件和要件,在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发放。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中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依据并联审批申请须知的要求,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并联审批申请表,连同申请注册登记的其他要件一并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抄告相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申请表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三)并联审批。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传送的并联审批申请表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审批意见。同意的,由相关部门加盖公章回传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同意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并回传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四)限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意的回传意见后,对经审核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经营期限半年的《营业执照》。
取得上述《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于半年内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领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到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表示同意的照前审批项目,应在限定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半年)内发给企业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四、并联审批的信息传送方式
(一)并联审批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方式进行传送。市工商局和各工商分局注册部门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互连互通的完整网络,做好硬件设备和人员培训等筹备工作。
(二)在计算机网络联通前,先通过电话传真实现互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部门和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配置专线电话、专用传真机,确定从事此项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并联审批的有关要求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级注册大厅内将所有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方式、审批时限、审批部门及其联系人、地址、电话予以公布。
(二)经市政府明确改为照后审批和备案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给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通过天津工商网站,将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向其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