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体改办拟定的
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市体改办拟定的《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推行并联审批制度是提高行政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入市“门槛”,改善投资环境的有效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有利于发展天津经济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为企业搞好服务,搞好企业注册登记照前审批制度和方式的改革。
有关部门要抓好并联审批网络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同志担任并联审批工作;对实行并联审批承担任务量较大的有关行政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支持。
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选择部分经营项目先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使这项工作在全市顺利推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企业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就在全市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制度,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
并联审批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注册部门为枢纽,对于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审批的新型企业注册登记方式。
二、并联审批的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内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涉及天津市企业注册登记照前审批事项清理方案决定保留的、由本市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照前审批的经营项目,纳入并联审批的实施范围。
其他类型企业的上述经营项目,逐步纳入并联审批的实施范围。
三、并联审批的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