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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2002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2002年年8月28日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1999年1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根据2002年8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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