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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边销茶经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边销茶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边销茶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边销茶市场的经常性检查。对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者,确属批发企业责任的,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批发资格和经营范围。对无证、照,从事边销茶批发、经营、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边销茶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边销茶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查处,严禁劣质边销茶流入我区市场,扰乱市场流通秩序。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等,并将查处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铁路、民航、公路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边销茶进疆渠道和到站边销茶的监督检查。各铁路、公路车站、民航港口、邮电局(所)、货场、公路运输部门,一律不得给非定点生产企业、非定点批发企业办理运输手续,不得向其提供运输、邮寄和仓储服务。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边销茶批发、零售企业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销售的边销茶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对没有取得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没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准采购和经营。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检举、举报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边销茶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自治区对定点批发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季报制度。各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要在每季末的10日内,将本企业的进货单位、运输方式、购进边销茶的品名、商标、数量、品种、规格、价格、主销区域;批发销售数量、批发价格等情况上报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由自治区经贸委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政府加强边销茶市场宏观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四、加强边销茶国家储备,保障边销茶的稳定供应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边销茶国家储备的各项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储备计划,完成储备任务,储备任务仍由自治区供销社承担。承储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边销茶的储备安全,防止发生火灾、污染、变质等恶性事故。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财政厅要不定期检查国家储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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