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区内边销茶继续由自治区供销社归口经营,同时,逐步赋予销量大、符合条件的地、州、市供销社边销茶直接批发权。供销社系统要加强内部联合,深化企业改革,减少流通环节,增设经营网点,降低流通费用,提供优质服务,探索和推行集团化、连锁配送经营方式,以保本微利、保质适价的原则做好批发销售工作。
2、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资信条件较好;(2)有稳定的供货渠道,年经销量在250吨以上;(3)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设施较好,仓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4)有专职的质量管理部门和质检员,并建立完善进货检验等各项管理制度;(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
3、凡申请边销茶定点批发业务的企业,须经当地经贸委、民委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当地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逐一填写《申请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登记表》(附件二),并附:(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近年来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3)银行等金融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证明;(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于2002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经贸委。
4、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计委、民委等有关部门会审,对符合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资格,发文公布,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备案。
5、经批准的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到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边销茶批发企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边销茶批发”字样。
6、取得经营资格的定点批发企业必须严把进货关,只能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购进边销茶。对违反规定从其他渠道进货的,一经发现,由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7、凡未取得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企业,应立即停止边销茶批发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8、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要与内地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保证边销茶的正常供应。同时,对本企业售出的边销茶应加注特殊标记,以便边销茶零售单位和消费者辩识。
边销茶零售单位只能从定点批发企业购进边销茶,同时取得相应的购货证明。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连锁网点、零售企业要积极做好边销茶货源的组织,确保市场有效供应,共同促进边销茶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边销茶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