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边销茶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计委、民委、财政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各地边销茶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经贸委、计委、民委等有关部门实施。
(二)坚决查封和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未经批准建立的边销茶生产厂(点),对查获的生产原料和劣质产品及其生产设备一律依法没收,并不得出租、变卖和易地使用,同时对制假售假的责任人要依法惩处。
(三)自治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这次清理和整顿边销茶市场秩序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引导各族群众购买货真价实、质量可靠的边销茶。
(四)要对全区现有边销茶经营公司及各地、州、市边销茶经销企业逐一进行检查,登记备案,重新确定其经营资格。各地要在2002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边销茶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报送自治区经贸委、民委,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计委、民委等有关部门对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和登记。
各地、州、市要将本地区清理和整顿边销茶经营企业、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进一步规范边销茶市场秩序工作情况,于2002年6月15日前报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将督促检查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边销茶市场准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一)对进入我区市场的边销茶实行定点购进,只有国家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才能向我区供应边销茶。
1、凡申请向我区供货的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将国家认定、公布的文件、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内注有“生产加工边销茶”字样)以及企业产品的规格、重量、包装等实物样品报送自治区经贸委、民委等有关部门审核。
2、国家定点边销茶生产企业向我区定点批发企业供应的边销茶品种、品牌及生产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3、定点生产企业向我区供应的边销茶,外包装须具有特征明显、简便易识的防伪标记(由自治区统一设计和监制),并注明“边销茶定向专销”等字样。
4、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向自治区确定的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供货。
(二)经自治区认定的区内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才能从事边销茶的批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