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
(新政发[2002]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自治区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财政支出基本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发放和机构的正常运转,维护了自治区的稳定大局,有力地支持了自治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区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行了包括工资统发、政府采购、会计集中核算、部门预算等在内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财政管理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特别是行政性收费收入、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尽管我区已经采取了清理收费项目、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等管理办法,但总体而言,由于对非税收入缺乏统一、完整、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仍然存在执收执罚的部门多、环节多、项目多、标准乱、脱离政府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甚至发生坐支挪用和乱收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不利于自治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自治区的宏观调控,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范围
自治区所属的负责行政性收费收入、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财产收入、资本性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收执罚的各部门、单位,均应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二、改革的基本目标
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基本目标是:按照构建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要求,在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改革票据管理、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基础上,用两到三年的时间,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全区范围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实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管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