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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各级物价部门在贯彻实施“一费制”的同时,要贯彻好《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必须按规定利用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收费的依据、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四、继续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努力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一是要切实规范药品招投标价格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药品价差分配原则及零售价作价原则,及时制定中标药品的零售价;要健全投标价格行为规范,防止以不正常的价格进行恶意投标;落实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公示制度,加强全社会对招标药品零售价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收费行为。坚决取缔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制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三是要完善药品政府定价管理体制,建立灵敏的价格反馈机制。对省级定价的部分药品分期进行生产成本审核,切实降低药品虚高成本。四是坚决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现象。五是科学拟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五、巩固和拓展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我省的涉农收费公示工作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围绕如何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巩固涉农收费公示的成果,并在涉农收费公示的基础上,把收费公示制拓展到全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个别尚有遗漏的地方,要集中力量拾遗补缺。未规范管理的要逐步规范。对公示制要实行责任制,坚持长期动态管理,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努力实现公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六、贯彻落实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有关政策,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
  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今年三月,我局《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粤价(2002)80号)取消了原省政府批准向个人收取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员管理费、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地自定的暂住人员城市配套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外工综合管理费等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继续抓好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落实,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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