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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
 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2]19号)


  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是一项对我省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90号)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现就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省大型企业集团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引导,优化环境,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使之成为行业和区域发展的龙头企业,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有利于全省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必须根据我省“十五”计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的要求,在优势行业和重点发展领域中,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企业集团,成为我省优化行业和企业组织结构,带动产业升级的主导力量。
  2.有利于确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企业集团应增强自身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各项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企业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逐步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政府要为企业集团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制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坚持政企分开,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要把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作为企业集团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目标。围绕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企业要在制度创新、人才培育、市场开拓上下功夫。要立足于做优、做强,积极开展结构调整,进行科学决策,避免盲目扩张和过度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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