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
五、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六、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收集、集中处理和排放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
七、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考虑当地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及供水和污水处理能力,分步到位。
(一)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镇在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时一并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按供水量每吨0.2至0.4元确定;
(二)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未投入运行的城镇暂按供水量每吨0.2至0.4元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已建成污水处理企业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城镇按照污水处理成本核算;
(四)自备供水单位未安装排污水计量装置的以取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安装排污水计量装置的以计量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本市(包括地级市,下同)、县、区标准一致。
八、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城镇供应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自备供水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征收。
九、代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可在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总额中提取1%的代收手续费,自备供水代收单位提取的比例可以提高到2%。
十、企业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
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可按当地标准的30%左右核准。
企业的污水未经城镇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
十一、对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镇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人员,经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准后可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