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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

  四、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统筹安排和调控各项区域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在规划期内,初步形成以铁路、高等级公路和航空航线为骨架,中心城镇为枢纽,内河航运为辅助的综合交通网络;建立起安全的、比较完善的供电、供水、信息传输和防灾等区域基础设施体系。
  五、重视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的保护。要按照《规划》划定的四个生态环境整治区域,有重点地进行综合整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整治区域和主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的实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必须编制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界线,明确保护原则,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依据规划实施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必须切实加强保护。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要利用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旅游产业,同时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自然生态、历史人文环境保护的关系,重点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破坏性开发建设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六、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74号)要求,开展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工作。加强对区域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不符合《规划》的要进行专门论证,如确属必要,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审定。各类重大项目在报计划部门审批时,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否则不予审批。
  七、开展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城镇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在《规划》的指导下,组织力量开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和第三轮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贵阳、六盘水、遵义、安顺四市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依据《规划》进一步深化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并于2003年完成。黔南、黔东南、黔西南三个自治州要在2002年开展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争取在2003年底以前完成。铜仁、毕节两地区应积极准备,适时开展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组织开展县(市、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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