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2]8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建设部以《关于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建规[2002]38号)予以函复。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实施《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规划》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化目标、城镇发展布局与发展规模、区域基础设施布局等的指导原则;确定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的控制原则,对于指导和约束区域内城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及推进区域内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实施全省城镇发展战略,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按照《规划》中提出的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到 2020年我省城镇化水平将达到38.3%左右,城镇人口将达到1800万左右,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将控制在1580平方公里左右。我省将进一步强化贵阳的省域中心城市地位,加快发展各地区中心城市,提高小城镇的建设质量水平。根据我省城镇布局的特点,我省将形成以贵阳为中心,以贵昆铁路和湘黔铁路等为横向城镇发展轴、以川黔铁路和黔桂铁路等为纵向城镇发展轴的“十”字型全省城镇区域布局。城镇建设要以贵阳和遵义等城镇密集区为重点,带动全省城镇建设和发展,力争到2020年,初步形成各类城镇功能明确、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发展协调的省域城镇体系。
三、重视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发展小城镇,首先要搞好规划。各地要在《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当地城镇体系规划,重点抓好中心镇的规划建设。要以现有布局和发展水平为基础,坚持“以点带面、层层推进”的原则,抓好以县城为重点的100个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小城镇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小城镇集约发展,适度提高省域人口和非农产业的集聚水平。小城镇建设要注重实效,着重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综合质量水平,突出地方特色,逐步健全小城镇的功能。要防止盲目求大,乱铺摊子等不切实际的规划建设行为。要充分发挥规划对资源特别是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注意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