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挤占、挪用等违规运用的资金和住房项目贷款已在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
(6)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
(7)按规定及时编报统计和会计报表;
(8)原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财产账实相符。
区县(自治县、市)管理部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市中心对管理部按“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报表、分级管理、封闭运作、权责一致”的方式进行管理。管理部的编制由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报市编办备案后执行,其负责人的任命应征得市中心同意后由当地政府委任。
2.对整改、验收后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市),撤消原管理机构,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由市中心委托银行办理。被撤消的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3.区县(自治县、市)目前尚未建立管理机构的,不得再设立新的机构。
(三)在渝铁路、石油、煤矿系统公积金管理调整
在渝铁路、石油、煤矿系统原自行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条例》、《通知》要求,经过“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程序后移交市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并按9部委《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房改[2002]150号)规定对原管理机构作以下调整:
1.对符合建房改[2002]150号文规定条件的重庆铁路分局,将其原管理中心改组为直属市中心管理的分中心,其编制纳入市中心统一管理,其经费纳入市中心统一预算;分中心负责人经征求原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市中心聘任分中心与市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原行业管理机构人员由市中心择优留用,未留人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
2.对不符合建房改[2002]150号文规定条件的石油、煤炭行业,将其行业所属单位的公积金视同其他社会单位对待,在市中心重新开户办理汇(补)缴手续。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2年9月)准备动员
各区县(自治县、市)原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在渝铁路、石油、煤矿系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对其所管理的资产、资金、人员编制一律实行冻结。做好机构调整的准备工作。9月下旬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同时部署机构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