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决策机构
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有关职责。
(一)管委会组成。管委会由2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中政府负责人和国土房管、财政、人民银行、审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占1/3;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占1/3;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其中有部分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委员任命。管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
(三)设立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管委会办公室与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管理机构调整
(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调整
按《通知》规定,将原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职能分离,设立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双桥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条例》规定职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领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副局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便于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党的关系归口于市国土房管局管理。
(二)区县(自治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调整
鉴于我市管辖地域宽广,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需要,对除上述10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冻结清理。在全面审计整改的基础上,由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后,进行以下调整: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较规范,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按属地化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1)严格执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
(2)原机构为独立核算单位,人员编制落实,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及核算等相关制度健全
(3)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核算到职工个人;
(4)财务核算准确、实现电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