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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2]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2002年8月2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目标是建立职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机制。机构调整工作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统一政策原则。全市住房公积金按“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报表、分级管理、封闭运作、权责一致”的方式进行管理,即: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贯彻执行;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管理主城区的住房公积金,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若干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执行全市统一核算制度和报表制度,其业务接受市中心的指导管理部的资金运作和行政管理由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组织进行、全权负责。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重庆市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点,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整体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对少数不规范机构和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三)积极稳妥原则。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管理机构调整,确保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四)资产安全原则。资产的清查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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