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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
 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2]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九月)

  为保障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时间
  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的退休(职)人员(不含2002年6月30日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增加我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75号)的规定执行,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三、调整标准
  (一)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调整:
  1.195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54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且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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