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是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各市、州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中心城市建设的残疾人综合设施内建立聋儿康复、用品用具供应、康复咨询服务等专业机构。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康复协(学)会作用,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标准制定、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社区的教育机构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残疾儿童的康复咨询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三)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帮扶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的康复;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的特殊性,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给予照顾;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积极实施白内障复明、“听力助残”、为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装配普及型假肢等重点康复扶贫工程。省级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扶持。通过经济发展较好地区与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协作和对口支援等方式,增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能力。
(四)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按照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经费。同时,制定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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