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
加强对社会福利院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5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院扶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9月29日
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院扶持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002年9月18日)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福利院的保障作用,维护在院“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固定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的正常生活,现就加强对社会福利院的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福利院是以收养城镇“三无”老人为主的国有社会福利机构,为集中收养的“三无”老人安度晚年提供保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院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在院“三无”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福利院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要把社会福利院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使社会福利事业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城镇“三无”老人生活标准应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凡是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应逐年增加投入,使在院“三无”老人生活费达到标准,保证在院“三无”老人的正常生活。对社会福利院“三无”老人生活费过低,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四、对跨区收养的“三无”老人,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所在县(市)要把“三无”老人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交给社会福利院,补贴“三无”老人生活费不足。
五、社会福利院“三无”老人患有重病、大病所需医疗费用过高的,当地政府应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保证患病老人得到必要的治疗。
六、各级政府负责对社会福利院危旧房舍和设备更新改造,并要加大对社会福利院危旧房屋改造、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的投入。对社会福利院危旧房屋改造不及时而发生意外事故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