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黑办发[2002]18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作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文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7月28日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
为保证中央和省委制定的各项政策在我省农村得到全面落实,特对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各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当地的党委书记,各政府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按其分工,分别为分管工作的责任人。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到的部门主要领导为部门责任人。各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宣传、检查、落实和总结的责任。
二、责任制的内容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针对每个阶段的不同任务和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做好全面工作。特别要注意把好“十个关口”,以保证改革的平稳进行。
(一)严把组织机构关。
按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各市(地)、县(市)、乡(镇)都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正副组长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全责。建立起层层有组织、事事有人抓,下级对上级负责的领导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实行“逐级督查,全省巡视”的督查机制,省级派出指导督查巡视组,市(地)向县(市)、县(市)向乡(镇)、县(市)、乡(镇)向村全面派出指导督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