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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把教师管理、工资发放管理和教育经费保障的责任承担起来,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下转嫁教育经费负担。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市)为主的两个转变。改革后,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能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各县(市)政府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的意见》要求,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与乡镇、行政村区划调整、学校危房改造等工作统筹考虑,要按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中小学的师生比例,合理核定教师编制,优化教师队伍,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
  (四)合理调整事权和财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地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县(市)、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经常性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开支,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经常性的办学开支,以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兵训练费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省级财政要将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筹集的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并适当照顾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等原则,通过规范的测算办法,对改革后地方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县(市)财政也应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和对村补助的力度,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一级不准截留挪用,以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支出的需要。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和对村补助办法》执行。同时,要健全和完善县(市)、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市)、乡(镇)之间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教育事业费上收到县部分除外)原则上全部留归乡镇。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按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勤政为民的原则理财行政。严禁报刊摊派征订,村级公款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清理整顿交通通讯工具、吃喝招待等方面的支出,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无偿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不良债务化解工作。对农村债务问题,各地要结合税费改革继续探索解决办法:一是要摸清底数,理清债务关系;二是坚决扼制新的债务的发生;三是彻底取缔高息抬款,立即停止高息;四是根据条件积极组织偿还债务;五是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办法。要严格把握政策,严禁强行回收农民承包土地,以地顶债。农民不能用债权抵顶农业税及其附加,村集体欠农民的债务,应在化解村集体债务中逐步解决。具体按《关于妥善处置乡镇债权、债务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和《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执行。对历年形成的税费尾欠,要按照“核清、公布、认可、逐步还”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清回的税款归还国库,首先用于偿还乡镇债务,清回的收费尾欠也要首先用于还债。各地要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改革村级财务管理。具体按《黑龙江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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