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清理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涉农收费,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市(地)、县(市)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中央和省政府明令废止的收费、集资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物价和农委等部门报经省政府审批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要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征收范围,做到家喻户晓,并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地要对用电、用水、畜禽防疫、看电影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对农民提供有偿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严禁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由经营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直接向接收服务者收取,严禁向非受益人平均摊派。农村生产生活用电、用水按规定价格执行,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关于清理整顿农村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在改革中不顾大局、违反纪律、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村工作成果。一是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及分流工作,努力取得“减事、减人、减支”的实际效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地要求上下业务对口,不得干涉地方机构设置、人员去留和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具体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黑龙江省乡(镇)党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及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办法》执行。二是认真解决靠收费养人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认真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多余人员,决不允许收费养人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三是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成果,精简村组管理人员。对于已经撤并的乡(镇)、村,不能出现反弹,要按要求理顺关系,落实到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继续予以撤并,从严掌握配备村干部,提倡党政干部、村组干部交叉任职,具体按《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行政村调整工作的通知》执行。合理确定村干部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取消村级招待费,具体按《黑龙江省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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