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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一项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及误工人员补贴(包括计划生育、卫生保健、畜牧防疫、治安保卫、群团工作、集体资产管理等因公误工人员)、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有条件的要继续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的农业税(正税)的20%。各地附加比例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并保持长期稳定。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行“村用乡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今后,哪个部门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由哪个部门负责开支会议、培训费;村办公经费不予安排。改革后,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方式严格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2元,具体上限标准由县级政府规定,并不得固定收取。“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农业税附加一同实行“村用乡管”,接受群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由集体经营收入予以补助。对不承包土地并务工经商、专业养殖的农村居民,可以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按不超过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由村委会向其收取资金。这部分农村居民也要参加村民的“一事一议”,承担筹资筹劳义务。所筹两项资金分别纳入村级经费和“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管理使用。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农村范围内筹资酬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农业税及附加采取征收代金或“实物送交、以款结算”的办法,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县、乡、村,特别是豆麦产区的干部应加大销售服务力度,帮助农民寻找市场,加快农产品销售,以保证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乡、村协助征收或粮食等部门在收购粮食等农副产品时予以代扣代缴。
  改革后,以县(市)为单位农民总体负担水平要比改革前减轻,原则上不低于20%;原来负担较轻的地方,也要减负,要做到改革后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总和低于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公益金和管理费等5项之和;农业税及其附加的总体负担水平不得突破8.4%,计税价格要科学合理。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深层次矛盾的重要工作,必须综合采取得力措施,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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