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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5·31”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以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为基本工作目标,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乡镇机构及农村各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
  1、调整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
  2、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3、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
  4、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工作,确保农村稳定;
  5、坚持群众路线,充分相信和依靠农村干部、群众搞好改革。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
  (一)三个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五项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修建乡级道路支出,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村级道路修建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分别纳入县(市)、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执行。二是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三是取消屠宰税。具体按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执行。
  (二)一个逐步取消。即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为规范和加强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全省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原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不超过7个和13个;2003年不超过5个和10个,2004年不超过4个和6个;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两工”取消后,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应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严格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全省农村筹劳一般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8个标准工日;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增加筹劳,根据“群众需要、群众自愿、群众决策、群众受益”的原则,每个劳动力每年用工最高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并不得固定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今后,无论哪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都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资金缺口,不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搞配套。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除此之外,农村劳动力应实行自愿有偿使用。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农村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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