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发[2002]9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今年我省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要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进配套改革。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创造性地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自觉服从改革需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各地继续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要加快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尽快下发有关教师编制的核定意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继续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工作成果,符合撤并条件的乡村要坚决撤并,确保不反弹;要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化解农村不良债务工作;合理调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清理、取消面向农民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关系。
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进程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搞好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全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2年7月20日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为了在全省范围内切实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借鉴安徽、江苏两省及我省呼兰、甘南两县的试点经验,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