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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粤府办[2002]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公开。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监察、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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