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离休
老红军干部待遇的通知
(穗文[2002]44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红军干部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现未享受省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老红军干部享受宿舍自雇1名服务人员的待遇,其补贴标准现定为每月450元;今后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的变动,与广州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二、给予现享受处级待遇的离休老红军干部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三、提高我市离休老红军干部待遇所需经费按原资金供给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2002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