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出版单位的出版范围、出版内容发生变化后,应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重新开具认证函,并需在六十日内,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认定函,到北京市财政局及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新认定。逾期不办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
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作为北京地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专员办通报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理情况。对于退税审核中发现的出版单位的违规行为、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理情况等重要的信息应及时相互通报。
三、凡被取消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出版单位,处罚期满后,均需依据《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2]73号)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四、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受新闻出版总署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8号)第一、第四条规定的出版单位及其申报的出版物进行认定前的初审并发给《出版单位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证函》。列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的图书、报纸、期刊,其出版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开具《出版单位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证函》: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单位的出版范围,应当列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的报纸、期刊的名称,图书的种类、数量以及出版发行情况等;
(二)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出版社登记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党政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机关报、机关刊物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其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需提供发行图书目录;
(五)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教学用书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六)列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的报纸、期刊的样报、样刊。
五、认证函出具部门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
查询电话: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84253629
六、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