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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出版物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出版物
 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规定
 (京财税[2002]2065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88号文件中“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之规定,并参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行政处罚类别,现对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增值税先征后返适用政策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违规出版物及多次违规出版单位的处罚行为,均以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式处理意见为基础。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予认定或暂缓、取消退税资格的处罚。
  (一)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的出版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已经退税的出版单位追回以前年度该出版物所退付的税款;
  (二)在申请退税期间内(2001-2005年)受到过停业整顿(含内部整顿)行政处罚,或者3次(含3次)以上其他行政处罚的出版单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自办报、刊)处罚期所在年度的退税资格,次年进行重新认定;
  (三)未通过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出版单位,取消其全部出版物(含出版单位自办报、刊)当年的退税资格,次年重新认定;
  (四)违反国家《统计法》和《北京市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能按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完整地提供新闻出版统计数据的单位,按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出版单位全部出版物(含自办报、刊)当年的认定或退税资格,次年进行重新认定;
  (五)对于提供虚假“非退税图书剔除明细”、“退税出版物销售情况”的出版单位,一经查实,应追回提供虚假非退税图书明细年度已退付的税款,并取消两年一般增税先征后返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会计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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