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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17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大城市行政区划所管辖的区域和其他城市的市区。”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三、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长春、吉林)0.5元至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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