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17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大城市行政区划所管辖的区域和其他城市的市区。”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三、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长春、吉林)0.5元至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