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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四、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十四)各地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应在2003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年度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要制定计划,逐步予以补缴。
  (十五)要改进贷款服务,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贷款手续,认真解决贷款门槛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要根据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实际需要积极拓展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要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程序,统一操作流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和对逾期还款的催收力度。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六)这次住房公积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和资金的安全,关系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为了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调整工作的领导;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在审计的基础上组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新设立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八)对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它住房资金,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十九)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违规使用的住房资金,要立即组织回收。要建立回收责任制,落实回收责任人,切实加大回收的力度,尽快消除风险隐患。对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售房收入以及违规发放的逾期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收入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尤其要注意,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借机私分钱物、突击提职、擅自增员、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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