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2]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以下统称州、地、市)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分别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地管委会应在今年11月中旬之前完成组建工作,组建情况要报省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各地要按照3个“三分之一”的要求推选管委会委员,要注意委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管委会委员要由州、地、市政府(行署)聘任,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管委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州(地)、市政府(行署)提议解聘。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25人,西宁市可增加到30人。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州(地)、市政府(行署)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三)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可以由州、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或建设部门承担,但不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四)管委会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决策职责,不断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管委会决议应报州(地)、市政府(行署)及省建设、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监管职权责令管委会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