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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2]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以下统称州、地、市)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分别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地管委会应在今年11月中旬之前完成组建工作,组建情况要报省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各地要按照3个“三分之一”的要求推选管委会委员,要注意委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管委会委员要由州、地、市政府(行署)聘任,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管委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州(地)、市政府(行署)提议解聘。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25人,西宁市可增加到30人。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州(地)、市政府(行署)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三)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可以由州、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或建设部门承担,但不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四)管委会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决策职责,不断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管委会决议应报州(地)、市政府(行署)及省建设、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监管职权责令管委会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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