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信息产业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渝财建[2002]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精神,加快我市信息产业发展,我市从2001年起设立“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了《
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建[2001]256号)。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的实施,促进信息产业及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与提升传统产业的发展,我市将重点培养、滚动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明显的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2002年起,连续4年,每年从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资金规模以内,支持我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条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是实施“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定、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 市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统筹平衡。
第四条 “项目”申报范围:
(1)《重庆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规划》和《重庆市信息产业“十五”发展规划纲要》所列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类项目(包括用信息技术提升传统产业产品的技术水平类项目,但不包括软件类项目)和企业信息化类项目,重点是企业信息化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