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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对外经济贸易重点专题规划的通知

  “十五”期间,我市制定和实施对外经贸的政策与措施的基本要求是:围绕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统一稳定、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对外经贸管理体制,法制体系和政策支持、促进体系,以加快重庆对外经贸的持续、快速地发展。
  (一)完善对外经贸管理体制
  1.加强对外经贸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外经贸工作,把外经贸工作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外经贸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2.转变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外经贸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的管理体制,加强宏观指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调查研究、发展预测、制定规划、政策协调和环境整治上,强化对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的预警分析,逐步减少行政性审批项目,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3.建立和完善货物和服务贸易的管理制度。按照WTO承诺,加快放开国内外各类企业的外经贸经营权限制,逐步实现由审批制向登记备案制过渡,建立进口监管和工作重点由单纯注重管理配额进口商品向监控所有进口商品的转变。
  4.建立全市对外经贸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和完善全市对外贸易、吸收外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贸易和国际援助等领导、协调机构,建立联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调行动,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发挥关贸、税贸、银贸、汇贸、检贸、工贸、农贸、港贸、科贸等协调机制作用,形成全市合力,加快开放型经济的发展。
  5.加快国有外贸企业的改革。根据国有外贸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采取剥离有效资产、债转股、租赁、托管、拍卖、兼并、破产等方式,积极推进国有外贸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外资投向国有外贸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嫁接改造”,吸引东部沿海优势企业控股、参股改造国有外贸企业;组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多元投资主体的外经贸企业集团,提高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二)健全对外经贸法制体系
  1.做好涉外经济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制定工作。按照WTO规则,大力做好涉外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的规范性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的进行修改,对留有空白的加以完善;加强建立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地方性相关立法工作。
  2.修改和完善鼓励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按照WTO承诺的国民待遇原则,适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逐步形成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的局面。
  3.建立外经贸争端预警机制。引导企业研究和掌握WTO基本规则和主要协议条款,加强对贸易技术壁垒的研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咨询服务;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市外经贸企业的合法利益,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涉外经济的管理执法和监督检查。要加强涉外经济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纠正和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减少对外资企业的干扰,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复议;完善高效和法制化的外商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切实落实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避免和减少行政纠纷和贸易争端。
  (三)加强对外经贸政策支持
  1.积极有效地利用“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业加工品等重点产品扩大出口;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国际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国际标准认证以及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
  2.继续贯彻出口退税政策和机电产品出口项目技术改造贴息等政策。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快退税进度;用好国家对机电产品出口项目技术改造贴息贷款和进出口银行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出口信贷政策;完善封闭贷款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办法,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境外加工贸易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拓展加工贸易业务。
  3.争取银行支持,落实外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资金。切实解决外经企业承揽项目信用担保、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授信额度等。
  4.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的鼓励政策。遵循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原则,按照国际惯例,落实国家对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品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征收和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国家尽可能支持在土地、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重庆以更优惠的鼓励政策;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解决好国有资产评估出让、产权界定、企业职工安置等制约跨国公司并购的问题,研究和制定出一套比较完整、透明、可操作的并购政策,积极地吸引外国投资者。
  (四)建立对外经贸促进体系
  1.健全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体的外经贸服务体系,健全和完善涉外经济的会计、法律、审计、仲裁、评估、咨询、学会等服务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以大类商品划分的进出口商会组织,发挥其为外经贸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指导协调、约束自律和咨询服务的功能,维护外经贸经营秩序,规范竞争行为,使其成为政府间接调控涉外经济的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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